男子入职两年半 公司竟先后约定五个试用期
近日,北京法院发布两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例。其中一案例中,陈先生工作期间多次收到公司“延长试用期”的通知,入职两年半始终没走出试用期,遂提起劳动仲裁。法院认为,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,判决该公司支付赔偿金等各种费用9万元。
入职两年半 公司竟先后约定五个试用期
陈先生在2018年6月份的时候入职了一家工程公司,担任项目拓展经理,当时工程公司和陈先生签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,合同约定试用期是3个月。3个月试用期结束后,公司出具了一份《延长试用期通知书》,认为经过三个月的观察,陈先生具有较强的爱岗敬业精神,但工作专长和技能未得以良好体现和充分发挥,决定延长试用期三个月,并在随后再次签了一份三年期劳动合同。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郑吉喆介绍,后来,这个工程公司就如此往复,先后一共5次跟陈先生都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,其中5份合同里有4次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,在3个月的期满之后又分别延长了3个月,还有一份合同直接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。
直到2020年12月底,该工程公司以陈先生不能胜任工作为由,向陈先生发出《试用期辞退通知书》。而此时,陈先生已经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两年半,始终都没有走出试用期。
经过法律咨询后,陈先生提起劳动仲裁,要求工程公司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,以及未休年假工资总计9万元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支持了陈先生的请求,工程公司不服提起诉讼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: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。工程公司在持续用工两年半多的同时,却与陈先生先后签订五份期限均在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,并先后五次约定了试用期,直至最终解约依然是《试用期辞退通知书》。该做法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规定,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最终判决该工程公司支付陈先生试用期赔偿金等各种费用9万元。
新闻知多D
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,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。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,可以说是一种双向选择。
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
劳动合同不满3个月的,不能设试用期;
劳动合同不满1年的,试用期不能超过1个月;
劳动合同期1年以上不满3年,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;
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
来源:央视新闻、新华社、广东人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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